第一条 为推进政协云龙县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政协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的领导下,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县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促进我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县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县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习近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思想,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审议本届县政协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县政协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审议县政协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审议以县政协名义组织的专题座谈会和委员视察、参观、调查等重要活动;审议重要的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专题报告;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四)对县委和县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议以县政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云龙县委、县政府提交的重要建议案。
(六)执行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处理县政协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七)召集并主持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八)受县政协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县政协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驻县政协机关纪检组长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县政协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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